2005年9月2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深夜上门登记 民警被告扰民
李少华

  派出所晚上11时左右上门进行户口登记,市民认为自己被扰,将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告上法庭,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深夜对其进行登记调查的行政行为违法,并判令被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。
    法院一审认为派出所进行户口登记是一项日常的户政管理活动,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定上门登记的时间,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原告不服上诉。9月20日,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。
    
  原告:深更半夜扰民不应该
    原告江某诉称,2005年4月25日晚上11时15分,被告职员事先没有任何通知,入宅时未出示任何法定手续、未讲明任何理由,径直来到碧×阁×楼对4户业主(包括原告)做“登记调查”。
    原告在一审时的起诉书中称,自己为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,办理了暂住证,所居社区共6栋高层住宅,有1200多户,被告职员深更半夜以“登记”为名实施滋扰,实际是一种侵权行为。被告职员行为严重骚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秩序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
    江某向法庭提交了当晚民警到访的录像资料和照片,录像记录民警到访时间是4月25日晚10时40分,结束调查时间为晚11时38分。江某认为派出所此次登记并非普遍性登记,也没有事前通知,随意性较强。
    江某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深夜对其进行登记调查的行政行为违法,并依法判令被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。
    一审:法律没有规定上门时间
    被告代理人表示,派出所进行户口登记是一项日常户政管理活动,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定上门登记的时间。被告代理人说:“江某一直未向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,派出所民警上门登记住户资料也是为了方便辖区居民,不耽误居民正常上班时间。”
    一审法庭审理后认为,被告进行户口登记属于履行法定职责,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,因此,当场裁定江某败诉。
    上诉:深夜上门没有依据
    原告不服上诉,深圳中院9月20日下午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    江某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和《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》并没有关于被上诉人可以深夜未经事先公告及通知、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、随心所欲、随时随地对特定一人进行“户口登记”的许可性法规依据,因而其行为是没有法规依据支持的,是不合法的。其行为是对上诉人及公众权利的侵犯。
    公安部门:不耽误居民上班
    被上诉人表示,民警上门登记住户资料既是户政管理需要,也是为了方便辖区居民,不耽误居民正常上班时间。当时民警在工作中也一直是心平气和,并未故意刁难。
    相反江某拒不接受登记,并游说其他住户拒绝登记,同时擅自对民警摄像,妨碍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,被上诉人保留进一步追究上诉人的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。